近日,南充市高坪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相关规定,依法开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工作,保证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熊某某和唐某某分别涉嫌行贿罪、受贿罪且案情重大。为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4月3日、2017年4月6日由对二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
2016年4月7日,高坪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干警驱车前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点进行了检查,并重点从以下几点实施监督:
一是对办案机关登记台账、《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等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齐全进行了检查,并向承办人了解嫌疑人熊某、唐某的基本情况、简要案情、生理状况、精神面貌等;
二是对指定的居所是否符合监视居住条件,是否符合高检院“居审分离”的规定,办案人员是否按照刑诉法规定提讯与安排会见等执行机关的看管活动,以及办案部门的执法活动是否符合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向嫌疑人询问了解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行为,是否进行权利义务告知,并向其简要介绍刑事执行检察职能,查看了监控录像设施,检查了安全措施是否能保证办案安全、便于监视管理。
此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工作,是高坪区院监所检察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局后作为新增业务的首次检查监督工作。今后,我们还将不断积累工作经验,认真开展监督检察,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活动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