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坪区成芳华老人(化名) 育有一儿二女。前不久, 成芳华因将住房赠与儿子, 引发了家庭纠纷。昨(19)日,记者从高坪区司法局获悉,近日在该局小龙司法所的调解下, 老人与儿女们的亲情得到了挽回。
房子送给儿子 女儿心生嫌隙
17日,老人的儿子金刚(化名)找到高坪区司法局小龙司法所,反映了老人的个别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问题, 要求该所进行调解。小龙司法所接案后, 当天就联系上老人的子女,了解事件起因并进行了调解。成芳华老人每月有养老金1000余元。成芳华生育有儿子金刚、长女金环(化名)、次女金玉(化名)三名子女。2016年8月的一天,长女金环起草了一份“赡养协议”, 协议约定:“母亲现有一套住房在有生之年不允许变卖,留作晚年自用,闲置期间可以出租,但房屋租金属母亲所有;母亲有自己的养老收入,三子女需分别轮流承担陪伴照料义务,母亲由哪位子女照料陪伴,其他两位子女需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 签订该赡养协议时,成芳华知道且同意该份赡养协议的内容。协议签订以后,母亲先在大女儿金环处生活, 而后2016年11月底至今都在儿子金刚处生活。金环、金玉给母亲按月支付赡养费至2017年5月。
2017年6月,金环、金玉得知母亲将房子无偿赠给金刚后, 金环和金玉单方面要求解除赡养协议,也不再给母亲支付赡养费用。金环、金玉还认为,即然金刚得到了母亲的房子,那么赡养及照顾母亲的义务就该由金刚承担。
司法调解疏导 终于化解矛盾
小龙司法所调解员见成芳华的子女们穿着打扮、举止言谈并非是蛮横无理之人,当即向成芳华的子女们讲解了赡养义务和法律规定,列举了类似的案例加以疏导,依法释明金刚、金环、金玉作为法定赡养人,2016年8月就赡养母亲成芳华事宜签订书面协议, 成芳华知道且同意该协议,协议签订后,金刚、金环、金玉均按照该协议已实际履行,由于子女的赡养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且涉及基本的社会公德,赡养协议与一般合同法中的协议性质并不相同,其解除条件与合同法中协议解除条件亦不相同, 赡养义务不能以单方协议的形式予以免除,因此2016年8月的赡养协议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
公平合理的调解得到成芳华子女的认可,最终兄妹终于化解了矛盾找回了亲情。
赡养扶助老人 儿女应尽义务
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子女应尽的义务,是中国的传统美德。《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子女不能因为父母有存款、有一定的经济来源、享受有医疗保险、在处分财产时偏心等为理由不支付赡养费。(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